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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2013-05-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范围: 失效政策

发文时间: 2013-05-31

【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本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八、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联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联问答

营改增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能否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还要实行辅导期管理吗?

我公司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营改征小规模纳税人,当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是否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公司主营业务为商品销售且已经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同时我公司也有有形动产的租赁,但租金收入很少,远低于500万,那么营改增后,这部分收入是单独按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缴纳吗?

企业是营改增企业,请问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还实行辅导期管理吗?

我单位兼有销售货物以及应税服务,应税服务差额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全国试点后,若货物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50万元,需要强制为认定一般纳税人吗?

我单位兼有销售货物以及应税服务,应税服务差额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全国试点后,若货物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50万元,需要强制为认定一般纳税人吗?

我公司为营改增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后还有辅导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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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通用机打发票万元版发票需要作废,冲红怎么处理小规模销售多少会被认定一般纳税人,是按年还是按月?

我单位以后是煤炭生产销售企业,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目前还在勘探期,是否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

公司主营业务为商品销售且已经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同时我公司也有有形动产的租赁,但租金收入很少,远低于500万,那么营改增后,这部分收入是单独按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缴纳吗?

在“营改增”之前我们企业就是一般纳税人,我们也有“营改增”项目,但是这部分营业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营改增”之后我们企业是都按一般纳税人来纳税,还是要一部分按一般纳税人计算,一部分按小规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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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营改增企业,请问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还实行辅导期管理吗?

8月1日实行营改增之后,如果企业之前的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必须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吗?如果不申请会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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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前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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